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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4)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事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答复,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工作拖拉、办事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失职、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或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属于失职类的行为。
  3、工作人员发生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请求办理的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承办人员或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的制度。
  2、承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附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报备,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3、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1)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事项。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
  (3)按照规定可以办理,但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事项。
  (4)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重大事项。
  4、部门负责人收到《否定报备登记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若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5、承办人员接到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后,应当将否定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6、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存档备查,并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建立统一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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