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业务委员会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二)每年至少提交一篇文章;
(三)按时参加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负责相关业务领域内信息资料的收集,接受会员涉及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咨询和立法建议;
(五)维护所在业务委员会的声誉;
(六)不得利用业务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业内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第九条 委员在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无故未完成本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委员会会议研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
业务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由业务委员会主任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召集业务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业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业务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组织业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
(五)提请批准业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六)组织承办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未能履行职责,经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业务活动组织与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交流研讨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律师参加业务研讨活动。
第十五条 一个业务委员会每年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一项,研讨活动应当不少于三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究活动日程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