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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选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附件三:
重庆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1月7日三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挥律师协会对全市律师业务指导作用,提升重庆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是重庆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负责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学习、律师业务研究、培训、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设立相应的业务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领域拓展的需要设立新的业务委员会。
  第四条 业务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业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结合本专业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案例研讨活动;
  (二)对有重大争论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
  (三)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业务活动;
  (四)收集本专业领域的信息,印发资料,编辑出版文集;
  (五)结合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六)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其他执法机关提供专业性意见。

第二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各业务委员会由熟悉该专业领域法律实务和律师业务,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若干名委员组成。
  委员按如下程序产生:市律协发布委员征集通知→全市律师自愿报名→市律协秘书处会同各委员会主任从报名者中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市律协公布委员名单。
  委员任期与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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