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罢免会长,须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除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本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本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