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律师工作;
(十一)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二)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三)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二条 本会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全国律协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免除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