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本会的律师,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法律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六)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共享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资源;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业务交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质询;
(五)申请本会调解内部争议;
(六)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七)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就执业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