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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1修订)

  加入本会的律师,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法律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六)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共享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资源;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业务交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质询;
  (五)申请本会调解内部争议;
  (六)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七)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就执业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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