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机构各部门:
《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由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于2011年7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8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2年3月24日重庆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2008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2011年7月8日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重庆市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市)设立分会或会员联络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以及取得重庆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颁发《律师助理证》的律师助理,为本会的个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