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

  (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

  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见附件5)和《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

  五、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按《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2、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

  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

  (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1、凡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2、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重大疾病救助。

  六、资金保障

  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围的研究工作,同时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委会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别

 

持证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确诊医院

 

罹患重大疾病名称

 

治疗费用支出

 

参加医疗保障类别

 

家庭户籍地址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