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良炉灶阶段(2010年4月-8月30日)
1、县地病办在2010年3月15日前组织财政、质监、工商、物价、乡镇政府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防病需要、生活习惯、政府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三种以上规格的炉灶技术参数发给地区介绍到我县的供应商。同时对供应商提供的炉灶报价进行审查,确定最高市场限价,报县地氟病防治领导小组批准。
2、3月20日前引导准入的合格供应商(炉灶生产企业、电器供应商)向农户提供产品展示。合格供应商产品展示需到项目乡村(或片区)。产品展示需标明各种规格型号产品的价格,铁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高于)省质监局制定的《民用燃煤炉灶地方标准》,电炊具(电磁炉、电饭煲)必须在指定品牌内(附件3),产品展示在4月10日前结束。展示结束后样品留在乡镇政府,作供货时质量比对判定用。
3、项目户知情选择。供应商炉灶样品展示后,村委会组织动员群众知情认购,并与确定认购炉灶的项目户签订知情协议书(附件1),收取项目户改良炉灶自筹款(村委会向农户出据收据,村委会自留一联),同时发放兑换券(附件2,县地病办统一印制)给项目户。将签订知情协议书的项目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第二榜公示的项目户名单要以照片方式或原始资料保留备查),将收取的项目户自筹资金上交乡财政所,乡财政所向村委会出据收款收据,并建立专帐管理。
4、村委会将项目户名单及选择的各种规格型号的炉灶统计上报乡镇地病办,由乡镇地病办按各村上报“项目户炉具认购统计表”(附件7)进行汇总统计得到本乡镇不同规格、型号和价格的炉灶数量,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意向协议或合同(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
5、供应商在与项目乡镇签订铁炉或电磁炉、电饭煲采购意向协议或合同时,要提交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保证5日内解决产品故障。
6、炉灶生产供应(2010年4月30日-8月30日):供应商根据与项目乡镇政府签订的采购协议或合同,及时组织供货;每批铁炉在供应前应出具生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每批电炊具在供应前应出具产品“3C”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生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供应商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及“3C” 强制性认证证书与乡镇地病办联系,乡镇地病办审核确认后向供应商出具供货通知,供应商根据乡镇地病办安排将合格炉灶运送到约定的地点销售,供货时,向村委会提供乡镇地病办出具的供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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