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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指导和意见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指导和意见
(威府办〔2010〕05号)


  妥善解决好我县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是关注民生、维护稳定、巩固“打非”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威宁县煤炭资源丰富,但矿井规划布局不尽合理、合法煤矿分布不均衡、大矿建设滞后,煤炭生产总量不足,供需矛盾明显,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困难日渐凸现。因此,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迫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黔府发[2006]35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妥善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实施意见》(毕署发[2007]27号)和《威宁县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威府通[200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解决好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落实好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问题。要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领导,将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人民政府成立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炭管理局,由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由乡镇长任组长,制定和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切实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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