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1〕4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所属单位、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