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减免收费。
第四章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的。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但尚未批准或者未获批准的。
(七)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八)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政军首脑机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寓所和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
(二)不对外开放的国防科研生产、试验、训练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的图文资料;
(三)国防工程、国家级科研工程(课题)的关键部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
(四)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地铁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图文信息;
(五)信息载体上记有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但经一定程序确定公开的除外:
(一)市领导批示意见;
(二)局领导召开的各种会议内容;
(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长业务会会议记录及纪要;
(四)业务案件和公文运转过程中的信息;
(五)内部资料;
(六)其他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