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执行本规定。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接受市局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行政公文等信息。
(二)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由本局组织编制并依法批准或者由本局审批的城乡规划、地名规划;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五)测绘成果目录;
(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和国家审核公布范围以外的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城乡规划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在生成政府信息时,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依法公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布。
机关各处室应当在政府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拟定公文应当依法标注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未依法标注公开意见的,不得履行发文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办公场所或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规划展览馆等固定场所公开,或者通过公报、政务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