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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通知

  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因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各级国土、农业、规划、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要对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破坏耕地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农业、规划、建设、房产、林业、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工商、供电等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查实的土地违法事实函告后,未依照职责进行配合并依法处理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要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其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引咎辞职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非法占用、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及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在承包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闲置、荒芜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等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处罚、责令辞职的,坚决给予处罚、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措施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从严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坚决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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