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以建“设施农业”为名,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进行植树造林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并行使耕地保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直接补贴,对举报乱占滥用耕地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努力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三、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市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都应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在耕地保护中,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机制。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预售手续,消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消防许可证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电力和市政公用单位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已经办理了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相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手续,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进行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保持耕地用途不变,对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予以及时制止。林业部门要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或者绿色通道及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对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公安部门要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照规定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查处国土资源、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及土地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审计部门要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