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通知
(同政发[201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局面,有效遏制各种乱占、毁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还不健全,而且一些地方乱占、毁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耕地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认识,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中,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乱占、毁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村委会要担负起保护耕地的直接责任,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措施,监督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合理利用耕地,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37条规定,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