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同政发[201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按照“积极推动、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严格准入、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在全市建立若干个“工商部门注册、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县域经济和微型企业发展。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发展由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对于新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出具同意设立的意见,报市领导组办公室核准。
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申办所需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2、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公司发展规划;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公安部门出具的股东政治审核证明;
7、人民银行出具的股东信用报告;
8、验资报告、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审核证明;
9、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10、县(区)政府的评审报告;
11、县(区)政府的同意设立的决定。
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申办流程:
1、县(区)政府审查上报意见;
2、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领导组办公室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查;
3、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根据评审情况提交领导组会议审定;
5、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6、开业营业。
三、强化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