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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我区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12户金融机构名单

  工商银行新疆分行
  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农业银行新疆兵团分行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附件三: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立项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贷款卡》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个人简介(见附件1)

 

6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复印件

 

7

企业简介(见附件2)

 

8

主营产品、技术及市场情况(见附件3)

 

9

生产经营情况(见附件4)

 

10

2008年、2009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2010年12月财务报表复印件(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以及2011年近期财务报表

 

11

融资情况介绍(见附件5)

 

12

发债用途、还款计划(如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最好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13

企业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买卖合同、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

公司主要领导者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股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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