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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六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普及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以环境意识、环境道德、环境法制、环境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培养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环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环境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

  第五条 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区环境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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