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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3、网上经营行为监管

  按照《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各地要按照上述管辖原则,逐步运用网上巡查与网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办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应通过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通过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网站。

  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方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查处的各种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

  (1)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销售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等的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5)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

  4、网上消费维权

  对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网络消费申(投)诉、举报、咨询,按照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1)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并通过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以及省局拟建设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和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省局统一要求)等途径,多方位开辟投诉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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