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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工商市〔2011〕14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局各处室:

  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按照“先搭架子、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监管工作方针,通过抓好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技术设备配置、监管经费保障和协调机制五个关键环节,稳步开展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构建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1、网络商品经营者: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2、网络服务经营者: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1、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总局《办法》规定,要本着鼓励发展的思路,采取灵活审慎的措施,做好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工作:

  (1)对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原则上由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州地市级局、省局直属分局或其属地指派下一级原登记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监督其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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