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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对达到国家级(或矿山国一、二级,机械制造国一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
  3.对本意见实施后达到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且已享受过奖励的企业,在被认定达到更高级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当年,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升级后的奖励标准给予补足。
  4.对本意见实施前已达标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合格的当年,按通过复评后的奖励标准给予补足。
  5.对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33号)规定,给予财政资助。
  (三)实行制约机制。
  1.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达标资格:
  (1)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
  (2)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达标等级情况与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相挂钩。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符合上浮规定的应予上浮。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对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评先评优的,应予以否决。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国家及省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抓好培训教育,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内涵和要求。通过举办标准宣贯会、开展业务培训班、发放资料、组织媒体宣传和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把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努力营造“人人学习标准,人人按标准行事”的良好氛围。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成为企业学习标准化建设的典型、科研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的实践场所、企业间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政府部门推动行业标准创新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国家和省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和省未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相关要求,加快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或考评办法,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安全基础较差、一时难以达标的中小企业,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新路子,加快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探索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类监管办法,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从监管主体、监管频次、市场准入、诚信等级、优惠扶持、评优推荐等方面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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