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查。报送的方案应附有带地形的平面定位图、小样(或多方位设计效果图)、文字说明等资料。
2.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布局合理、立意明确、尺度适宜,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城市重要雕塑,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城市重要雕塑的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应持意见书和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雕塑所在地土地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重要雕塑,可与开发地块共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应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九、城市雕塑的制作和安装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雕塑进行制作和安装,并注明雕塑名称,设计、制作人名,制作材料和制作日期。
(二)设计、承建单位应对其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全过程负责。
(三)城市重要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设计方案作重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城市雕塑工程的核实和备案
(一)城市重要雕塑。
1.城市重要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2.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竣工的城市重要雕塑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等内容予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
3.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图、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一般雕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资料、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
(一)加强对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及时修复破损雕塑,确保雕塑安全、清洁。
城市雕塑经核实或备案后,由投资主体按规定移交,接收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落实维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