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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市雕塑近、远期建设目标以及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措施等。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时,应根据《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编制雕塑规划专篇,落实雕塑规划内容,并作为规划审查内容之一。
  六、城市重要雕塑的选址管理
  在杭州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应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一)单独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由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可与开发地块共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三)涉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重要雕塑,应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人员资质。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需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二)设计招投标。
  建设单位取得市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单独进行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招投标。鼓励城市重要雕塑设计制作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内容和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设计与制作可实行一体化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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