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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配建要求
  (一)项目设计和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作为同一项目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并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明确的标准进行装修,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商品住宅。
  (二)项目布局和设施配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或单元布局,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四、配建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依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配建要求。根据年度配建计划,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逐宗研究年度出让地块,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套数、户型等要求,并形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计入该出让地块上商品住宅项目90平方米以下户型所占面积比例。市住保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结合出让地块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同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组织土地出让。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以及商品住宅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等拟定用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如为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
  2.为充分调动做地主体的积极性,可按照出让地块的楼面成交地价,结合做地主体享受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政策,给予做地主体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签订配建协议。
  土地竞得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与市住保房管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五)实施项目建设。
  1.建设主体。土地竞得者为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
  2.开工时间。建设主体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领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许可证,具体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并在《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的期限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3.项目装修和设施配置。建设主体应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的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住宅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工作,并确保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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