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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缓解“住房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将房屋及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二、配建原则
  (一)坚持确保总量、合理配建原则。严格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在全市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中的住宅供地(以下简称出让地块)总量中安排一定比例且具备配建条件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坚持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原则。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须在首期开发中落实本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并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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