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可不设药品仓库,但其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GSP要求的药品仓库。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区域。
5.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计算机、药品销售票据打印机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符合GSP管理要求,并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有关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6.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的从药人员的相关资质要求参照单体药店设置标准执行。
(三)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1.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
2.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学中专以上学历;设置配送中心的零售企业(专柜),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立在农村、偏远山区的企业(专柜),其质量管理人员可由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3.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的营业场所与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药柜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有配送中心,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保管、养护、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