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跨区域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为注册执业药师。
4.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能力,有1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药店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连锁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5.连锁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并按经营规模和药品储存条件设置符合GSP要求的仓库,用于药品储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连锁企业可委托我市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药品全部实行委托配送的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部分实行委托配送的企业,须设置用于药品储存的仓库,其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总部设在我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市外开设门店的,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可委托门店所在地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6.连锁企业应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与门店实行联网。该系统应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符合GSP管理要求,并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企业应配备1名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二)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
1.单体药店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3.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驻店药师,负责用药咨询和指导、处方审核等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须配备2名注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作为驻店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须配备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驻店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在偏远山区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下同)的药店,应配备1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驻店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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