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各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要在正式作出书面答复前,逐件核查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市人民政府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把办复意见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方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有关部门。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保密工作规定办理,书面告知代表和委员履行保密义务。
1.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见格式一、二)。
2.建议由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代表选举联络工委。提案由承办单位答复委员,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3.在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见格式三),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建议人或提案人填写后,一份寄回承办单位,一份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份寄人大代表选举联络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员会。
4.对在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四)。
(五)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人或提案人的《征询意见表》后,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查明原因,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将重办情况再次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报送交办部门。
(六)总结。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五),并要在办理期限后的15天内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七)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办文答复、承办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要保证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标准:
承办单位应按以下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并在其答复件的右上角处标明。
(一)“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或正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