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程制定修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拟定、修改,报政府审批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由市国资委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资产统计分析。市国资委定期收集企业资产和财务报表,汇总分析后报市政府。
(五)监事会工作。监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归口管理市政府委派的企业监事会成员或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六)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监管。
(七)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国资监管各项制度。
(八)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进一步改进国资监管工作方法
按照全面监管、有效监管、科学监管、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国资监管工作。
(一)统一监管制度,实施依法监管。加快制定《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具体内容,为实施全面监管提供基础法律保障。出台《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若干规定》、《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国资监管重点制度,统一全市国家出资企业考核、评价、薪酬、资产处置、投资管理等监管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国家出资企业。
(二)明确委托监管职责,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资委与受委托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由受委托部门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企业代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外部监督,实施严格监管。逐步实行国有股董事专职化,依法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事项。向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监事会成员、指定监事会主席,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国有股监事,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四)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作为主管部门,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收支报表,报告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决算,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委作为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五)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建设全市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信息平台,企业财务信息、资产数据、重大事项、产权交易等生产经营信息进入平台互联共通,实现数据采集实时化、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业务流程协同化、决策分析智能化,全面提高监管效率、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