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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监管方法和程序,实现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实施全面监管、科学监管,有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有效调控,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通过明确监管制度、范围、方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归口职能、统一内容、明确方法,有助于全面开展企业考核、统计、规划、重组等工作,掌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科学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有效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一)市政府成立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监管职责(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外,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工作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国资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工作:
  (一)企业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重大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向市政府或监管部门报告、报备。
  (二)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要求,监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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