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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城区河道水域水面及沿河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污泥处置的职责。
  2、增加参与河道采砂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城区砂石等易漏易洒材料运输车辆管理的职责。
  4、增加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除压力干管之外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的职责。
  5、增加社区公园维护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路灯管理维护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运行所需财政经费进行拨付审定的职责。
  7、增加指导、协调、参与城区路灯、楼宇亮化、景观灯光和亮化终端监控设施的规划设置、方案审定、竣工验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的职责。
  8、增加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代建代管的职责。
  9、增加指导、协调、考核开放式老旧居民区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职责。
  10、增加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起草相关城市管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的改革,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理论研究,加快城市管理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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