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人事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和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9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关于辐照食品监管部门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加强辐照食品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保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