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督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审批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热、恶臭、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市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组织实施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执行、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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