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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农村社会保险有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表彰工作的职责;
  2、增加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3、增加指导全市城乡养老服务工作职责;
  4、统筹建立面向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工作制度;
  5、加强全市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区、县(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全市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的审查申报工作;承担长沙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分配计划建议;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长沙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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