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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口岸办),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长沙口岸作业区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改造的职责。
  (二)增加协调联络长沙航空口岸建设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协调口岸经济和口岸物流发展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口岸收费和价格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研究拟定全市口岸发展战略,编制全市口岸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确保口岸正常运行;负责全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调研、审核和报批工作;督促口岸各联检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组织口岸有关单位定期对开放口岸综合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口岸联检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三)负责协调口岸联检单位和全市进出口企业之间的大通关工作;协调全市口岸作业区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改造工作。
  (四)负责拟定本市口岸经济和口岸物流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建立和完善口岸的集疏运体系;协调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及场站服务)之间的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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