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四)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及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资金的申报、监管和项目审核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五)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商引资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生产经营、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
(六)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指导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业创意产业发展。
(七)承担全市工业园区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对全市工业园区的规划、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工业园区供地标准和评估机制,参与审查确定工业园区用地计划;负责研究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工作;负责协调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态势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研究提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协调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工作;负责全民创业相关工作。
(九)负责工业、通信业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促进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承担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责任;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工业产业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稀土行业和黄金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优势产业、优势产业集群发展;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产业投资布局;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负责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协调保障军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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