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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和市政府办公厅挂靠管理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局长沙管理处)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归口管理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并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交通运输指挥协调职责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负责全市稀土行业和黄金行业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防科工管理工作;承担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牵头组织工作。
  (五)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相结合;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新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综合管理全市工业经济责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调节和市场开拓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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