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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政府投(融)资和以市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底上限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7、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区、县(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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