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财政局政府投资评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按照建立“计划、审计、审理、执行”相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模式要求,加强审理和执行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牵头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