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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船员进行安全监督时,向船主或船员收取的船舶登记、船名号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等费用。主要用于工本费和购买专用耗材等开支。

  第十三条 海事调解费:是指发生海事纠纷后,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纠纷调解时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通信、差旅费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航标设置维护费:是指为保障船舶和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安全,航道管理机构向在通航水域上新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收取的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航标购置及维护管理成本开支。

  航标的设置和撤除包括:测量定位、器材运输、安装、撤除等工作。航标设置费中包含航标器材费以及因洪水挂扫、船物撞毁后的修补费等有关费用

  航标器材包括:浮具、标体、系留设备、灯具、电源等。航标使用年限为5年,航标设置后,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使用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航标器材折旧费。

  建筑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但按《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规定需继续设置航标的,可以收取航标设置维护费。建设单位或业主经航道部门同意,自己设置和维护的航标,不得收取设置、维护费。

  第十五条 航道清障费是指清理在通航水域上由于施工作业而遗留在航道中的遗留物和打捞船舶时,由航道管理机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是指在通航水域上新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为加强对施工水域的交通安全维护,由海事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或业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所需的设备购置、交通管制、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工作包括:在施工作业期间按相关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施,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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