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向通行政府还贷性质的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车主收取的过桥过路费用。主要用于公路管理、养护、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等。
第七条 船舶港务费: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管理时,向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船舶安全监管和购置、维护水上交通安全设备、设施方面的开支。
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查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实是否达到最低安全配员、检查船舶安全航行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等工作。
船舶港务费按船舶进、出港分别征收。本港籍船舶不出港作业、运输,按每三天进、出港一次计征;一个月以上定点参运的外籍港船舶可在参运地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包干计征。
第八条 货物港务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经由港口(港区)吞吐的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的承运人收取的费用,按进、出口分别计征。主要用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对港内从事砂、卵石运输的船舶,可采取按月(季、年)核定航次包干方式向承运人计征。同一市区、县范围内实行同一包干航次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月均最低不低于5次,最高不超过20航次的原则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停泊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停靠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锚地的船舶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码头、趸船、浮筒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 引航费:是指船舶进、出港口时,海事管理机构向由引航员引领的船舶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引航的各项开支。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费按拖轮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引航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十一条 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在港口范围内使用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工作船舶,免征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