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予以认定的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填写要求:
(一)资质证的编号方式:湘XXXXXX。其中第一个代码为市(州)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如长沙市为“A”、株洲市为“B”…(与当地执法证代码相同);第二、第三个代码为县(市、区)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等;第四至第六个代码为《施放气球资质证》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002”…等。
(二)资质证上的所有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三)发证机关印章:××市(州)气象局印章。
第十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需要跨市(州)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4月底前进行年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表》、《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由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五日内作出年检决定。
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原件后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整改合格的签署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逾期或整改不合格的签署年检不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逾期不申报年检的;
(三)年检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系留气球脱飞事故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未设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机场保护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在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空管部门和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的意见。
机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5公里范围以内。
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施放100个以上系留气球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应当报当地空管部门和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备案。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 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系留气球前3天、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审批表》(一式二份)或《湖南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审批表》(一式四份)、《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和施放气球合同书复印件。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拟施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对所施放的气球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勘查、检验和施放期间的天气情况在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征求意见的,在收到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