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并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章 审核与颁证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转回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对评审合格的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名单,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予以颁证。经复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复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
对评审单位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的等级建议,并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颁证。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分别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公告。二级企业和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他的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其中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的,由县市安全监管局将结果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公告按照公文行文权限和程序审核发布。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达标企业和有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