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第四条 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稳定运行后,方可申请达标评审。评审程序为:自评(含中介辅导)、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即企业经自评达标后,向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采取随机选择或委派评审单位赴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比例抽取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复核企业→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程序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规模和复杂程度,按照从简、便民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省、市两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中非煤矿山非委托行政许可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级负责。根据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可将小型简易类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安全监管局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一般应为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协会组织,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有关条件,也可由各市、县安全监管局直接承担。县级安全监管局可直接承担小型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具体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委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