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处(科)室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的工作指导。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评审结论,由评审办报省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对已取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年度监督,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商省局相关处室制订年度监督计划,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实施。对在年度监督中发现的不达标或不予认可的企业,经省局相关处室审核并报省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衔接工作。为便于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各直管行业原确定的标准化服务机构要于12月31日前报省评审办,由省评审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公告后,继续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辅导和评审工作。本细则发布前已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换证时按本细则评审。本细则发布前各咨询机构已签订咨询评审合同但未评审的,按本细则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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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
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体系,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