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2011年8月修订 茂名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应由市、县(市、区)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
第三条 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及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经本人同意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二)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三)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五)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得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八)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九)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