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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及《安徽省各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安徽省部门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部门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增强省有关部门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考核内容
  (一)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目标。省政府及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信息材料报送、统计报表完成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发展目标(最高80分)。各项目标基本分乘以完成任务的程度加总后,即为本部门发展目标总分。
  (二)工作目标(最高20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对省政府和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及时进行布置和落实的计5分;没有落实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及时向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送服务业主要行业统计数据、重点行业发展情况、服务业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计5分;少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明确承担服务业统计的机构和人员,按时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符合要求的,计8分;基础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迟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肯定和采纳的,每次计0.5分,最多计2分。
  四、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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