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指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收入×100%
八、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服务业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未来新增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九、服务业实际利用省外资金。指省外投资者在我省用于服务业行业的实际投资金额。具体指省内各市引进我省行政区域之外的投资者投资于服务业的资金,包括省外境内资金(安徽省行政区域和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境内投资者投资于服务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包括现金、实物、技术入股、收益分红后再投资)和境外资金。不包括我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之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债资金、中央财政和各部委拨款等资金。以上资金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十、引进服务业大项目个数。指各市当年引进的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个数。口径同上一条。
十一、国际服务贸易增加额。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以及服务产品的进出口,其增加值是指本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减去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差额。
十二、当年新增服务业名牌、商标个数。当年新增服务业名牌、商标是指获国家和省正式确认,当年新创的服务业名牌、商标。包括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名牌、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
十三、当年新开工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个数(不含房地产)。指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并纳入统计的当年新开工的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十四、推进服务业发展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各市建立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