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六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第七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专员办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专员办办公室要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九条 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专员办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应当得到专员办批准。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 专员办办公室要对我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需要安装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或配备值班人员。
第十三条 专员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当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查。